为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及省、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社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
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,是指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,本单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。
二、申请受理
(一)受理要求。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,符合《条例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予以受理。并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(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)。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及时登记。
(二)申请方式。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(包括数据电文形式);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,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,由本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。
三、申请审查
受理申请后,本单位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,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,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,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。
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。
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,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。
四、申请处理
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进行分类处理。
(一)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,依照《条例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。
(二)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,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。
(三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,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、具体地址等。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,可以同时提供。
(四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,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,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。
(五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,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,采取书面形式,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,并明确答复期限。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,可以公开;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,不得公开;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,视为不同意公开。但是,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,予以公开,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。
(六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在内的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或保存,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,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,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。
(七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,本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。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,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。
(八)申请内容不明确,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充。申请人进行更改、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,作为提交新的申请,重新计算答复期限。
(九)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本单位可以不予提供。
(十)同一申请人向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已经答复的,本单位可以不再处理。
五、申请答复
(一)答复期限。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能够当场答复的,当场予以答复。不能当场答复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,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。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。
(二)答复形式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,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;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,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、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。
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,本单位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。
六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