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引号: | 014208195/2014-0295 | 文号: | 通供发〔2014〕38号 |
信息来源: | 南通市供销合作社 | 生成日期: | 2014年11月17日 |
生效日期: | 有效性: | 有效 | |
名称: | 关于推荐2014年度“南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销示范社”的通知 | ||
主题: | 附件: |
各县(市)区农办、供销合作总社:
为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引领示范作用,推进产销对接,实现助农增收,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、市供销合作总社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荐认定“2014年度南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销示范社”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认定对象
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、正常运转二年以上,农产品营销成效显著,在当地享有良好社会声誉,农民成员和公众评价认可度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。
二、认定名额
全市拟推荐认定“2014年度南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销示范社”20家,各县(市)区供销合作总社会同农办推荐3—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。
三、认定标准
(一)经营规模化。成员出资总额在100万元、社员总数300户、带动农户500户以上,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。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,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。
(二)运作实体化。创新营销模式,运用现代营销手段,创办农产品营销、储藏、运输、加工等实体,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,合作社产品进超市、进社区、进批发市场或建立连锁店、直销点等销售窗口。
(三)营销品牌化。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,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、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。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、绿色食品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。
(四)管理规范化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章程约定规范运作,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,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民主决策。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(额)比例进行返还,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%。
(五)带动显著化。对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带动力较强,在新品种、新技术、新机具的引进推广方面发挥带头作用;生产的专业化、商品化、标准化程度较高,对周边非成员农户带动能力强;助农增收效果明显,入社成员增收显著。
四、推荐认定
(一)推荐。各县(市)区供销合作总社会同农办对照标准组织推荐。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,由各县(市)区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填写《2014年度南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销示范社推荐申报表》。
(二)认定。市供销合作总社会同市农办组织对各县(市)区农办、供销合作总社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审核认定,并发文公布。
请各县(市)区供销合作总社于11月30日前将盖章的推荐申报表报送市供销合作总社社务管理处(附电子版)。
联系人:殷鹏华
联系地址:南通市桃坞路2号友谊大厦12楼社务管理处,邮政编码:226006
电子邮箱:ntcoopsw@163.com
附件:2014年度南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销示范社推荐申报表
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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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0月28日